1、竣工资料的主要内容及要求
(1)竣工工程项目一览表:包括竣工工程名称、位置、结构、层次、面积和附有设备、装置等。
(2)图纸会审讯录
(3)材料领用核定单
(4)施工组织方案和技术交底资料
装饰工程施工组织方案应内容齐全,审批手续完备。如有较大的施工措施和工艺变动,要编入交工验收资料。
技术交底包括设计交底、施工组织设计交底、主要分项施工技术交底、合同要点交底。各项交底要有正式书面文字记录和双方签认手续。
(5)材料、购配件、成品出厂证明和检验报告。
装饰材料、材料半成品、成品均有出厂质量全格证明,表明出厂日期。
合格证和检验报告的抄件或复印件应注明原件存放单位,并附抄件人签字和抄件(复印件)单位印章。
门(窗)框、门(窗)扇、石材、瓷砖除要有出厂质量合格证外,还应附有现场检验报告。
防火材料要有国家标准的合格证书和消防部门的使用许可证。
防火材料要有合格证或试验报告:水泥出厂要有合格证检验报告;焊接要有试验报告和焊条合格证书;钢材出厂要有合格证及试验报告。
(6)施工记录
贴墙纸(布)要有基层含水率记录;
冬季贴瓷砖及石材应有测温记录;
浴室、厕所、地下室等有防水要求的房间,要有24h以上蓄水试验记录,并附验收手续;
工程质量事故的发生和处理记录。包括事故报告、处理方案和实施记录。
(7)装饰施工试验报告
粘贴墙纸(布)的胶水、贴瓷砖的砂浆若在现场自行配制,应经过试贴确定配比。试验报告注明组成的材料和配比,并说明试验结果,由业主签字确认。
(8)预检记录
包括现场基准点、楼层基准线、预留孔洞和预埋件位置的检查记录。
(9)隐检记录
泛指轻质隔断墙、吊顶、墙纸地台、防水等项目的隐检记录。
(10)装饰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资料
包括所有分项应有的质量评定表及分布工程汇总表。
(11)交竣工验收书
装饰工程施工单位(承包方)、建设单位(发包方)和设计单位(设计师)三方签认的竣工验收单,送质量监督部门进行核验,合格后签发的核定书。
(12)设计变更、洽商记录
设计变更、洽商记录应有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三方代表签证,经济洽商可由装饰工程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两方代表签证:
分包工程有关设计变更和洽商记录应通过装饰总承包单位办理;
设计变更、洽商记录按签证日期先后顺序编号,做到齐全、完整。
(13)竣工图
凡原施工图无变更的,可在新的原施工图上加盖“竣工图”标志后作为竣工图;
无大变更的可在原图上改绘,有重大变更的应重新制竣工图。
(14)施工日记
(15)其他(封面、总目录)
2、竣工资料的归档
凡是移交的工程档案和技术资料,必须做到真实、完整、有代表性,能如实地反映工程和施工中的情况。这些档案资料不得擅自修改,更不得伪造。同时,凡移交的档案资料,必须按照技术管理权限,经过技术负责人审查签认;对曾存在的问题,评语要确切,经过认真的复查,并做出处理结论。
工程项目工程档案移交时,要编制《工程档案资料移交清单》,双方按清单查阅移交后,双方在移交清单上签字盖章。移交清单一式两份,双方各自保存一份,以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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