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租户应聘用具有合法执照和资质的可靠承建商承接装修工程,承建商及其工人的一切行为均由租户承担责任。
2、装修工程施工前10个工作日,租户需将以下有关资料呈交管理处。承建商提供装修工程消防审核意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资质证书复印件、承建资格证书复印件、装修期间《安装工程一切险及公共责任险即第三者保险》保险单、并填妥所有参与装修工作人员之名单、安装人员资质证(如电工、技术安装人员等),租户需保证所聘用之装修承建商及人员在执行装修工程时与管理人员充分合作及服从装修管理手册规定进行施工,以免影响日常操作。
3、为确保所有公共设施能正常使用及避免系统受到有意或无意破坏,所有有关电力分布系统消防设备、中央空调系统及给排水系统等,需增加、删除及改动等工程或其它与大厦系统连接上的工程必须经管理处书面批准方可实施。
须申请报批的设备系统详列如下:
(1)空调系统
新加/移位空调VAV系统配置包括(但不限于)冷冻水供水及回水管,冷凝水排水管(包括隔热)、风槽(包括送风口及回风口)之改动及安装;
空调温度控制器之安装。
(2)电力分布系统
临时电源安装包括电表、临时线、开关插座组合等;
永久电源安装包括电表、走道吊顶内电线槽(如需要)等。
(3)给排水系统
在管道间或其它墙身开孔以便接驳排水管穿越及其修补;
在排水管及给水管安装接驳口由管理处指定,以便租户自行接驳。
(4)弱电系统
租户单元内弱电箱产权归属各通讯营运商共有,严禁租户私自拆除、移位和接驳。所有接驳必须从弱电箱活动接口处开孔暗藏,预埋100㎜×200㎜线槽进入单元网络地板,接驳口前接线由营运商接驳,接驳口后租户自行解决。
电话网络线路之接驳由电信或网通营运商执行;
数字电视接驳时,租户向管理处申请,交清有关费用办好手续后,由管理处通知营运商接驳;
光纤的接驳由营运商执行。
(5)消防设备
烟感头新加/移位;
喷淋头新加/移位;
排烟阀新加/移位;
消防广播新加/移位。
4、如需动用明火/烧焊,必须提前24小时向大厦管理处提出申请,或书面批准后并做好相关的防护措施方可使用明火/烧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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